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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小珏、尹华洋与付小青、XX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珏,尹华洋,付小青,XX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许小珏,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申请执行人:尹华洋,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付小青,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洞口镇。被执行人:XX卫,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洞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小珏、尹华洋与被执行人付小青、XX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付小青、XX卫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付小青、XX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小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