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梁照忠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85号被执行人梁照忠,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于交城县,。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晋112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梁照忠罚金2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梁照忠在金融机构有账户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照忠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武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