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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梁照忠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85号被执行人梁照忠,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于交城县,。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晋112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梁照忠罚金2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梁照忠在金融机构有账户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照忠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武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