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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杨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杨秀珍,张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负责人:孙志刚,行长。被执行人:杨秀珍,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张志飞,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秀珍、张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杨秀珍、张志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申请执行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故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杨秀珍、张志飞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杨秀珍、张志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经在XX村张贴公告,公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查询:(1)杨秀珍名下有中国工商银行等2个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93.1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有存款87.72元,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未予冻结;杨秀珍名下无房产、车辆,无股权及工商登记信息;(2)张志飞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等4个账户,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有存款801.06元、中国银行账户有存款101.58元外,其他均未有存款,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冻结,未予冻结;张志飞名下有车牌号为津C×××××的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扣押,未予查封扣押;张志飞名下无房产,无股权及工商登记信息。5.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爱军审判员  宁红波审判员  田玉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