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6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章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章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955号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北新区林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6472R。法定代表人聂肖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李章甫,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章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鞠 劼代理审判员 薛 莲代理审判员 彭 汭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