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宗有财产没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359号被执行人张宗有。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龙泉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对查获的涉案IVVI手机一部予以没收。2017年2月14日,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经查明,该IVVI手机已经移交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为10元。故该作案工作已不具备处置必要,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由相关部门直接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12执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谢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