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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家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家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特6号申请人孙家驹,男,汉族,2003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定代理人孙光珍,男,汉族,1948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孙家驹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家驹称,禹贵前系申请人孙家驹的母亲,申请人孙家驹父亲孙乐军于2011年5月15日因病去世,禹贵前于2014年10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禹贵前失踪。经审理查明:禹贵前,女,回族,1978年3月19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区××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孙家驹的母亲。禹贵前于2014年10月外出务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其家人报警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孙家驹申请宣告禹贵前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禹贵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禹贵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禹贵前于2014年10月外出务工后杳无音讯,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孙家驹作为禹贵前的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禹贵前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禹贵前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