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望珍申请执行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望珍,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583号申请执行人张望珍,女,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亢丽,女,1952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张望珍申请执行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2016郑黄证执字第30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亢丽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豫0105执35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亢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3号院11号楼25层09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后本院委托河南省利安达信隆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该房产的评估���为1088000元,经依法一次公开拍卖。2017年7月4日,竞买人于素英以111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亢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73号院11号楼25层09号房屋的查封;二、前述房产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于素英所有。三、买受人于素英应持本裁定书于30日内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