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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魏蕃俊、姜喜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蕃俊,姜喜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魏蕃俊,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姜喜远,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蕃俊与被执行人姜喜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魏蕃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护国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