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边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民初387号原告王xx,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边xx,女,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王xx与被告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李在女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