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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光有与段新喜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有,段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38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有,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段新喜,男,1978年5月8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赵光有与段新喜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段新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段新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2017)豫0324执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雷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