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光有与段新喜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有,段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38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有,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段新喜,男,1978年5月8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赵光有与段新喜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段新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段新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2017)豫0324执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雷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