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蒋茜与朱来保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茜,朱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蒋茜,男,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朱来保,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茜与被执行人朱来保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的(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朱来保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和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来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公司债券和股权,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来保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蒋茜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如鹰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曾旭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