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琼与刘远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琼,刘远桥,周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唐琼,女,38岁,汉族。被执行人刘远桥,男,49岁,汉族。被执行人周六英,女,46岁,汉族。唐琼申请执行刘远桥、周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待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4执508号案件的执行。待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王道轩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向奇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