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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春明、潘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明,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92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明,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被执行人潘浩,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明与被执行人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潘浩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黄春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50元及执行费350元。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至今,被执行人潘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潘浩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潘浩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黄春明到庭约谈,责令申请执行人谢仁达在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潘浩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黄春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潘浩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月生审 判 员  谢金荣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法官 助理  曾宪章书 记 员  李兴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