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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XX与河南思勰服饰有限公司、崔荔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河南思勰服饰有限公司,崔荔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125号原告:XX,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思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号豫港大厦**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5QK75A。法定代理人:崔荔,职务:总经理。被告崔荔,女,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XX与被告河南思勰服饰有限公司、崔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窦建新审判员 李胜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施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