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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赛序涛与徐建光、李淑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序涛,徐建光,李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赛序涛,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被执行人徐建光,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香北街。被执行人李淑燕,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香北街。申请执行人赛序涛与被执行人徐建光、李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自动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2499元等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并同意自行解决,申请执行人赛序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7)鲁1002执26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赛序涛撤回对(2017)鲁1002执2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院(2017)鲁1002执2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丛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