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覃光学与尚正涛、何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光学,尚正涛,何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覃光学,男,生于1942年5月2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尚正涛,男,生于1964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被执行人何志强,男,生于1963年7月23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本院在执行覃光学申请执行尚正涛、何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7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