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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中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升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中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升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岩,局长。被执行人:大连中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升分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永臣,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行审13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详见财产调查表),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91执1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