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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井昌诉北镇市鸿祥禽业有限公司新立农场种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井昌,北镇市鸿祥禽业有限公司新立农场种鸡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623号原告:郭井昌,男,1955年6月4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北镇市鸿祥禽业有限公司新立农场种鸡厂,住所地北镇市。法定代表人:李金玉,系该厂经理。原告郭井昌与被告北镇市鸿祥禽业有限公司新立农场种鸡厂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郭井昌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井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井昌负担。审判员  刘闯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