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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克龙与韩涛、宏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克龙,韩涛,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450号原告:胡克龙,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凤,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涛,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太平庄村宏运饭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琴岛路2号。负责人:丁瑞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克龙与被告韩涛、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胡克龙提供的被告宏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被告身份及送达起诉状。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克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