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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家建与李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建,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赵家建。被执行人李清。申请执行人赵家建与被执行人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家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清给付本金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6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清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清尚欠申请执行人赵家建本金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公告费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蔡 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