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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翠平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汇利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王汇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翠平,呼和浩特市汇利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王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422号申请执行人韩翠平,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汇利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汇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汇利,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汇利,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汇利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王汇利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彭云生审判员聂建勋代理审判员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吴轶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