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介休市和谐选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介休市和谐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工业基地渝水大道。法定代表人俞云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介休市和谐选煤有限公司,住所的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孟王堡村。法定代表人李锡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介休市和谐选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做出(2016)赣05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介休市和谐选煤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27050.67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案件执行费18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款127050.67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1806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江西晨裕实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绍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