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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098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步华,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被告周某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邱庆春二О一七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严加力书记员余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