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许爱芹、许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芹,许文明,孙某,李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爱芹,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许文明,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李红新,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许爱芹、许文明、孙某与被执行人李红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爱芹、许文明、孙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许爱芹、许文明、孙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30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