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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许爱芹、许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爱芹,许文明,孙某,李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爱芹,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许文明,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李红新,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许爱芹、许文明、孙某与被执行人李红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爱芹、许文明、孙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许爱芹、许文明、孙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30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