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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姜仕刚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仕刚,丛玉滋,被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334号原告:姜仕刚,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丛玉滋,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第三人被告:刘天明,男,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仕刚与被告丛玉滋、第三人刘天明民间纠纷借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丛玉滋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李卫红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1号楼3单元502户(房地产权证号:青岛地权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臧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