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弟淼、胡循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弟淼,胡循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42号申请执行人王弟淼,男,1972年10月23日生,住德安县。被执行人胡循旺,男,1969年1月27日生,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王弟淼申请胡循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6民初3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胡循旺应支付申请人王弟淼案款10212.0元,承担执行费53.18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212元未执行,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循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邓辉龙审判员 熊本员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家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