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阜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刘娜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刘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中路.法定代表人:姚伟,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刘娜娜,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太和县三塔镇府庙村委会刘东自然村.本院在执行阜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刘娜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娜娜有位于颍州区文峰办沙河居委会赵小庄101室、301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娜娜所有的位于颍州区文峰办沙河居委会赵小庄101室、301室(证号为2013024123、2013023121)的房产,期限为三年。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耘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