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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耀心、谢远枢等与谢伟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耀心,谢远枢,谢伟城,谢焕金,谢伟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民初162号原告:谢耀心,男,汉族,1953年12月9日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谢远枢,男,汉���,1966年9月22日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浪,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伟城,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谢焕金,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谢伟强,男,汉族,1975年7月6日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谢耀心、谢远枢诉被告谢伟城、谢焕金、谢伟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耀心、谢远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浪,被告谢伟城、谢焕金、谢伟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排除因其堆放在原告门坪上堆放的水泥空心砖,恢复原状;2、判令拆除三被告占用原告方果林地而砌结的水泥空心砖��恢复原状;3、判令拆除三被告占用原告方果林地而搭建的铁皮瓦,恢复原状;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世纪六十年代,原告谢耀心的父亲谢益初和原告谢远枢的父亲谢添泉在云弓村民小组岭顶共同兴建了一座房屋、门坪,门坪外到水梅公路边种植有果、竹子和其他树木,一直到1997年间。三被告是亲兄弟,他们父亲谢妙佛曾占用二原告家共同管理使用的果林地开路,1997年9月10日经油田司法所作出调解意见,要求谢妙佛应在30天内恢复原状,后该块土地归还给两原告家。2016年间三被告故意砍伐两原告家种植的作物,搬低两原告家果林地地势,还强占果林地开辟道路,2016年10月间,被告谢伟城纠集另两被告在原告方的果林地搭建铁皮瓦,同年11月间被告谢焕金纠集另两被告在其擅自开辟道路上砌结水泥空心砖作为围墙,还将水泥空心砖堆放在两原告老屋门坪。三被告为霸占果林地,故意砍伐两原告家种植的作物、搬低地形、违法砌结空心砖围墙、非法搭建铁皮瓦的侵权行为,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责令被告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和要求被告赔偿果树及土地的损失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谢焕金辩称:一、原告的诉请一要求立即排除堆放在门坪上的水泥空心砖,恢复原状是无道理和依据的。1974年油田人民公社的房屋调解书上第二点明确说明正房右边横房归本人父亲谢妙佛兴建,正屋和左边横房归原告两家兴建,所以此门坪为三家公共门坪。空心砖是本人临时堆放于公共门坪上,原告要求恢复原状无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二、原告的诉请二无道理和依据,本人父亲育有三子,谢焕金、谢伟强、谢伟城。此地是兄弟分家时把右边横屋和自留山分为本人所有,属于个人土地,有自留山山证为证。三、原告的诉请三无道理和依据。诉状中搭建铁皮瓦的地方属兄弟分家时分给谢伟城的,有自留山山证为证。四、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另外,老屋是谢添泉和谢远坤所建,两原告无份。被告谢伟城辩称:我搭建铁皮瓦的地方属于原公路硬底和老店迹,根据山林地规定,原告用山林地建的房子是我的山林地,现我要求原告返还。被告谢伟强辩称:相信法院依法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谢耀心的父亲谢益初又名谢观佑,原告谢远枢的父亲谢添泉,被告谢伟城、谢焕金、谢伟强的父亲为谢妙佛,原、被告双方均系五华县云弓村民小组村民。上世纪60年代,谢益初、谢添泉、谢妙佛因建房发生纠纷,1974年11月2日,五华县油田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作出房屋纠纷调解书:“一���上五下五共拾间,其中观佑、添泉各做五间,上下厅双方共同兴建,归添泉、观佑所有。二、右片横屋归妙佛兴建,左片横屋六间,其中由入门算起一连四间以及下廊归添泉兴建,兼上廊二间并上廊归观佑兴建,在兴建横屋平基时的土方、上则三间按间数平均负担土方,其中观佑负责二间土方,添泉负责一间土方,同时隔界的墙壁由双方负责。三、双方现有厕子兴建横屋时如有妨碍对方施工时应自动拆迁。四、所有公共的大门巷门由双方共同负责。五、门坪双方同意留出一丈,其余的余地双方各一半作为种果木用。此调解书一式四份,其中观佑、添泉、妙佛、公社各执一份。此后原告方陆续在该地种植果木等作物,1997年,谢妙佛仅征得谢益初同意在谢添泉、谢益初共有老屋门口11.2米处修筑一条21.8米长,宽1.8至2.6米的运泥通道,1997年5月16日,谢添泉诉至五华县油���镇司法所,请求给予解决。1997年9月10日,经五华县油田镇司法所查实并作出关于谢妙佛与谢添泉因开路发生纠纷的调处意见:谢妙佛开此路涉及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地方,必须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方可开路,而谢妙佛只征得一方同意就擅自进行开路,应在30天内恢复原状。2015年4月,被告谢伟城利用与原告老屋门坪坐向左边的原水梅公路硬底及其老店迹连同该老店迹与原告老屋门坪相邻的部分土地搭建起长8.1米、宽4.2米的铁皮房。2016年11月,被告谢焕金在原告的老屋门坪堆放空心砖,并在原告老屋门前用空心砖砌结起一堵围墙,该围墙从靠近水梅公路一端量起至原告老屋坐向右边的滴水延长线止长2.6米、高0.85米,双方由此引发纠纷,2017年1月17日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2万元。2017年3月14日,本院以原告诉请被告拆除搭建的铁皮瓦房不属于人��法院管辖的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因被告谢伟城自行拆除了搭建的铁皮瓦房,原告撤回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7年6月7日裁定准予原告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分别为:1、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因其堆放在原告门坪上的水泥空心砖,恢复原状;2、判令拆除被告占用原告方果林地而砌结的水泥空心砖,恢复原状;3、判令拆除被告占用原告方果林地而搭建的铁皮瓦房,恢复原状;4、判令被告赔偿果树及土地的损失费共2万元。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因其堆放在原告门坪上的水泥空心砖并恢复原状问题。被告谢焕金堆放的水泥空心砖位于原告的老屋门坪,被告谢伟城、谢伟强并未参与水泥空心砖的堆放,故被告谢焕金应当清除堆放在原告老屋门坪的水泥空心砖,但原告诉请被告谢伟城、谢伟强排除妨害,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拆除被告占用原告果林地砌结的水泥空心砖并恢复原状问题。1997年,被告父亲谢妙佛在原告共有老屋门口11.2米处修筑一条长21.8米,宽1.8至2.6米的运泥通道,当年五华县油田镇司法所作出要求被告父亲谢妙佛擅自进行开路,应在30天内恢复原状的调处意见后,被告父亲谢妙佛并未提出异议,本案被告谢焕金砌结的空心砖墙距离老屋滴水7米,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原告诉请被告谢焕金排除妨害,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拆除的围墙从靠近水梅公路一端量起长2.6米,高0.85米。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谢伟城、谢伟强参与了空心砖围墙的砌结,故其诉请被告谢伟城、谢伟强排除妨害,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拆除被告占用原告方果林地而搭建的铁皮��房并恢复原状问题。2017年3月14日,本院以原告诉请被告拆除搭建的铁皮瓦房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因被告谢伟城已自行拆除该铁皮瓦房而撤回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上诉。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果树及土地的损失费共2万元问题。原告未提供被告存在损坏原告树木及开路损坏土地的相关证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焕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堆放在原告老屋门坪的空心砖,恢复原状,���拆除其用空心砖砌结在原告老屋门前的围墙(从靠近水梅公路一端量起至原告老屋坐向右边的滴水延长线止,长2.6米、高0.85米)。二、驳回原告谢耀心、谢远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谢耀心、谢远枢负担150元,由被告谢焕金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汉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刘素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