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楚丁盛与湘潭市恒坚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丁盛,湘潭市恒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271号原告:楚丁盛,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被告:湘潭市恒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表人:张卫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楚丁盛与被告湘潭市恒坚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育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