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始县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始县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始县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北段269号。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始县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民初03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给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的授权包括签收法律文书,利川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授权及XX律师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了本案一审判决书(邮件号码EY589269130CN),经查询,XX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日收到该判决,故2017年4月1日为一审判决送达时间。上诉人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书写民事上诉状,4月28日向一审法院邮寄上诉状,其提起上诉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规定。上诉人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