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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李定友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组织机构代码49101282-2。法定代表人廖小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菊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310号,���织机构代码21441866-4。法定代表人任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健、舒天海,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定友,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容,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定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4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江西公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菊华、贵州高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天海,被上诉人李定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4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4.00元,上诉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雄审判员  张晶审判员  徐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