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执恢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郭启发与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启发,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600号申请执行人郭启发,男,汉族,1945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克勤,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启发与被执行人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启发依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四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溧阳市神马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与申请执行人郭启发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启发对此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