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依洒与金月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依洒,金月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445号原告:吴依洒,女,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洋,男,绍兴市齐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月娣,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财富中心昌蒲街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046666。代表人:陈强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莉,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吴依洒与被告金月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吴依洒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盛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