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执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何颖琳与黄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颖琳,黄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颖琳,女,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被执行人黄家强,男,汉族,四川省理塘县人。本院在执行何颖琳与黄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家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267存款5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黄家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267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道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