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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执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何颖琳与黄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颖琳,黄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颖琳,女,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被执行人黄家强,男,汉族,四川省理塘县人。本院在执行何颖琳与黄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家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267存款5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黄家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267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道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