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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陈建华、周海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周海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周海根,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与被执行人周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海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海根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海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海根所有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141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官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