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民初2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与许莺、许其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许莺,许其欢,许健,唐晓玲,程静,许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346号之一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59号。主要负责人:童庆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新明,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冷钰,男,该行员工。被告:许莺,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许其欢,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许健,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唐晓玲,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程静,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许源,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与被告许莺、许其欢、许健、唐晓玲、程静、许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因被告已清偿借款本息,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计3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5045元,由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溪支行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蓝徐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