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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兴德与王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德,王作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2375号原告:陈兴德,男,住武威市。被告:王作斌,男,住武威市。原告陈兴德与被告王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兴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作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兴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作斌归还借款3.6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8日、7月20日,王作斌分两次向陈兴德借款共计3.6万元,并出具借条2份,约定1月内偿还。借款到期后,王作斌推诿拒付,遂诉诸法院。王作斌缺席,未作实体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王作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陈兴德提交的借条2份,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8日,王作斌向陈兴德借款2.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7月17日。同年7月20日,王作斌再次向陈兴德借款1万元,借款限期至2015年8月20日。两笔借款均约定,逾期后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借款到期后,王作斌未还款,形成诉讼。审理时,因王作斌现居所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法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王作斌在指定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作斌向陈兴德借款的事实,由王作斌出具的借条佐证,足以认定。王作斌借款后推诿拒付的行为,损害了陈兴德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兴德主张的逾期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调整为月息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王作斌偿还陈兴德借款3.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8月20日以2.6万元为本金计付,自2015年8月21起以3.6万元为本金计付,利随本清。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00元,由王作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财文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赵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苏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