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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纪宏文与秦子怀、秦绍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宏文,秦子怀,秦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宏文,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秦子怀,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秦绍林,汉族,1991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宏文与被执行人秦子怀、秦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秦子怀、秦绍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纪宏文借款及利息220万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4216元、申请执行费24542元。被执行人秦子怀、秦绍林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不动产、银行、证劵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秦子怀、秦绍林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秦子怀、秦绍林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银行存款、证劵,被执行人秦子怀名下的鄂C×××××号大众轿车已经抵债,被执行人秦绍林名下的鄂C×××××号微型小客车无执行价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宏文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秦子怀、秦绍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7月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纪宏文,申请执行人纪宏文对本院调查结果无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涛审判员  石谦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