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项某、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项某,邱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54号原告:杨某,女,1967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某,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邱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杨某与被告项某、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国林审判员 林立楠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