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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项某、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项某,邱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54号原告:杨某,女,1967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某,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邱某,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杨某与被告项某、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国林审判员  林立楠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