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飞娜、乐君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娜,乐君杰,何军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92号申请执行人王飞娜,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乐君杰,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何军伶,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申请执行人王飞娜与被执行人乐君杰、何军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飞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君杰、何军伶给付9006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乐君杰名下房产已有查封及抵押,无法处置。另乐君杰、何军伶在本院涉多起案件,何军伶工资卡已在另案中冻结,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旗民审 判 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柴泽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