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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0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淑娟、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娟,王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089号之二申请人:刘淑娟,女,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琦,女,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刘淑娟与被告王琦、冉占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豫0184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琦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查封担保人王颂平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铁北二路南侧月季新城(房产证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原告刘淑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本院已予以照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应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琦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颂平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铁北二路南侧月季新城(房产证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