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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5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春平与王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平,王爱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5民初163号原告:张春平,男,汉族。被告:王爱玉,女,汉族。原告张春平与被告王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春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由原告张春平负担。审 判 长  韩 杰审 判 员  张良伯人民陪审员  杨元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扎喜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