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2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临江共发铸造有限公司、奉化市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临江共发铸造有限公司,奉化市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江共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小田。法定代表人:潘吕满,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奉化市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萧王庙街道五星村。法定代表人:何志明,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2民初13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奉化市仁和欣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7286.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何亚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