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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温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温和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398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2241982B。法定代表人:韩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长进,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和,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10.5元,退回原告410.5元。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