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彦芬、天津市天蓝诚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彦芬,天津市天蓝诚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886号申请执行人:何彦芬,女,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第十四中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天蓝诚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公寓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5152077XM。主要负责人:徐邵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彦芬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蓝诚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