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飞跃、赵胜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跃,赵胜南,赵冠南,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296号申请人:彭飞跃,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人:赵胜南,女,1982年9月15日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赵冠南,女,1984年10月4日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盛强,男,1984年9月25日生,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申请人彭飞跃、赵胜南与被申请人赵冠南、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飞跃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冠南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天元威特广场11号楼××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53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冠南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天元威特广场11号楼××室房产一套,限额53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