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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武恩浩与武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恩浩,武威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第3142号原告:武恩浩,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武威威,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武恩浩诉被告武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武恩浩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恩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恩浩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