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郭惠荣与郑文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惠荣,郑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郭惠荣,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郑文杰,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惠荣与被执行人郑文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文杰已将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北门小区坐西向东10号上下两层沿街商铺腾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郭惠荣,下余房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郭惠荣于2017年5月26日以郑文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郭惠荣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梁文瑞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