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7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冯利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冯利宾,杭州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7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路2号泛海国际中心。负责人蒋增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扬剑、马浩杰,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利宾,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杭州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17号1-3层(西楼)H座316室。法定代表人俞建午,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依法网拍冯利宾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都东郡国际花园嘉湾12幢3单元1801室房屋。2017年6月7日买受人周亚灵(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5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冯利宾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都东郡国际花园嘉湾12幢3单元1801室房屋的查封。二、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宋都东郡国际花园嘉湾12幢3单元1801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周亚灵(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周亚灵应持本裁定书于三十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变更登记等手续,相关的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叶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