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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罗昌玉与重庆芬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琴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玉,重庆芬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586号申请执行人:罗昌玉,女,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芬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办事处石脚迹村大槽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3158678XU。法定代表人:杨琴,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琴,女,1971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罗昌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41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芬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琴劳务报酬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工资21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显奇审判员  王元烽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军华 来自: